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

作者: 时间:2006-06-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2]4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教职工教育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和机关各处室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教职工进修中、长期规划,各二级单位应在做好“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要求、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和人才需求预测情况,制定出本部门人员进修计划。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制定计划和审批进修培训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及相关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其他人员按照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表现情况,择优安排。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进修,是指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的、纳入学校教职工进修计划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进修;本规定所指的培训,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的指定性短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业务培训、校内培训等。

    第五条 校内教职工各类进修培训工作,在听取各二级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人事处统一安排;校外指令性业务培训由有关二级单位与人事处协商安排;访问学者、新开本科课程、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进修培训,由学校教职工教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请进修条件、培训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重点逐步从单纯的学历进修转变为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更新知识并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的继续教育。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努力提高思想素养和工作业务水平以及学位学历层次,不断增长才干。

    第八条 申请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进心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安心本校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申请进修的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四)申报全日制学历学位进修者,原则上应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五)申请国内访问学者人员,须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

    访问学者按期学完返校工作1个月内,须在校内公开作一场专业研究方面的学术报告。

    (六)各专业学科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根据培养需要,优先安排国内访问学者或攻读博士学位。

    (七)教学、教辅单位的中层领导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硕士学位进修结束后在本校工作未满2年,申请全日制博士学位进修(不脱产进修取得硕士学位者,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申请硕博连读的,须提前1年提出,由学校教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夫妻同为学校教职工,一方已在全日制进修,另一方申请全日制进修的。

    (四)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五)据目前学校情况,原则上不鼓励申请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学习,凡校内可以解决的不往校外送,凡本省可以解决的不往省外送。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及省内各高校函授、远程教育学习。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访问学者、研修班、培训班等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进修申请。填写《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交单位审批。

    读学历学位者应在报考前提出申请。

    (二)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计划指标和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后将同意进修人员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人事处(中层领导干部的须同时报组织部)。

    (四)学校审批结果由人事处通知有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通知被批准进修人员在入学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科新开课程的进修学校,原则上应“就近、重点高校”,进修时间为半年,每次主修课程一门,辅修课程不少于两门。审批后因特殊情况有变动的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申请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写进修审批表并交人事处(3月和9月)。

 

第四章 进修人员生活待遇和培训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自2006年起,经学校批准以“定向”方式全日制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在进修期间学校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毕业返校报到工作次月起,按月在1年内补发除校内津贴外的其它政策性补贴。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报销学费,最高限额:15000元。不用缴交学费者,学校予以奖励8000元,并可凭票适当报销住宿费,每年不超过1000元(若提前返校工作,则不再报销住宿费)。

    根据当前部分高校招收研究生政策的变化,经学校同意以“委培”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者,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其它待遇同定向生。

     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可通过担保人(系本校教职工)向学校暂借学费和生活费(学费不超过15000元,生活费按其基本工资额度);毕业返校后可凭票按《职工探亲路费标准》报销脱产进修期间每年一次往返探亲学习路费(若提前返校工作,则不再报销探亲学习路费)。

     对人事档案已调离本校但在入学前自愿与学校签订了毕业后返校工作协议的人员,进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但停交各类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缓发一切工资待遇,待毕业返校工作后续交学校应交的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补交),两年内逐月补发工资待遇(校内津贴除外)。不报销学费(培养费)、交通住宿费。若毕业后1个月内不返校报到工作,即视为违约,按协议中违约条款处理。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取就读博士或硕博连读人员,学校停发一切待遇,并通过担保人、法律手段追回学校相应损失,同时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退房、退保等)。

    第十五条 自2006年起,对考取统招全日制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若毕业时想返校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职业余进修硕士学位。对交学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一次性借款5000元。若5年后未能取得学位,则须退还借款(或由学校在6个月内逐月扣还)。

    需半脱产学习人员(在申请进修时就应明确,否则不予审批),脱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其余待返校后1年内逐月补发。脱产学习期间交通住宿费的报销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执行,报销总额不变。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进修学习者,学习结束后,将有关证件、合法票据及学习工作总结、试讲评议表(访问学者报告表)交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查并报人事处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标准为:

     (一)获得硕士学位者,凭学位证及合法票据报销学费50%,总报销费用不超过12000元。到广东、广西高校进修者的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下同)、住宿费,凭票报销1000元/学年,总计不超过3000元,其它费用自理;在广东、广西以外省份进修者,学费报销标准同上,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报销1500元 /学年,总计不超过4500元。

    参加在本校(市)开办的硕士学位班学习的人员,待取得学位后,可一次性凭票报销部分赴主办高校做学位论文的交通、住宿费,标准为:广东、广西1000元,其它省份1500元。

    2000年3月以后报销过研究生课程进修费用的,在获得硕士学位后报销时,扣除曾报销费用的50%。

    (二)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可报销学费60%,总报销经费不超过15000元。校外进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报销,标准同上。

     (三)访问学者进修1年,凭有效结业证书,可凭票报销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共6000元,实际费用不到60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其它费用自理;访问学者进修半年,凭有效结业证书,可报销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共3000元,实际费用不到30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四)研修班、培训班、岗前培训、研究生课程进修等,凭结业证或每门课程合格以上的成绩单,到人事处核准后,凭票报销学杂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的50%,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

    (五)新开本科课程进修费用(不含资料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六)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入学考试的定向(委培)进修人员,可凭入学通知书报销一次入学考试的往返路费。

    (七)非对口岗位业务进修培训所需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八)全日制在外进修人员被学校召回参加活动的,其往返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

    (九)教职工外出进修,报销交通费不得高于火车硬卧标准;进修培训的资料费、考试费自理。

    (十)经学校批准的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非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培训期间校内津贴按同类行政人员的50%按月发放,工资待遇不变。

    (十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干部职工的进修培训费用,由申请进修人所在单位负责,资助标准可参照学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的表现和完成进修任务的情况,对其实行奖罚。

    (一)进修期间表现良好,按时完成进修任务,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位论文获得“优秀”者,可获得奖学金:硕士1000元,博士2000元。

    (二)因表现不好被进修学校开除或责令退学者,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程度不予报销其进修费用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除工资、补贴外不给予任何经费资助,并须退回进修期间所领取的校内津贴:1、学历、学位进修,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访问学者或课程进修的,未完成规定计划。3、受到进修学校的处分或在进修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进修培训人员由人事处协同其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每年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人员,每学期须向原所在单位和人事处书面汇报思想与学习情况1次,并附进修学校意见,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经学校同意半脱产、全日制进修人员,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凡参加全日制攻读学位学习但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人员,学校视其已脱离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原与学校签有协议的需办理相关退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自费学习,提高学历,但亦需列入单位培养计划,报考时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查备案,否则所取得的学历人事处不予验证、入档。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考取全日制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对强行离校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职学习人员,需利用上班时间参加面授或自学考试的,必须履行职工请假制度。凡连续请假5天以上(含5天)或每月请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如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经批准的学习假计入公事假,不影响年度考核。每学期请假时间,市内学习者累计不得超过10天,市外学习者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出脱产进修人员应安心学习,努力攻读。全日制攻读博士的教学、教辅单位中层领导,进修时间满一年后,因工作或教学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提前返校工作。提前返校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提前返校后每学期至少负责一门本专业课(成教学院的课不计)或3人以上的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每学期初由其所在二级单位交工作量证明)。从学校审批后的次月起,工资、政策性补贴、岗位生活补贴、课时费等按原待遇发放。

    学校要求提前返校人员合理安排学习和工作,按时完成学业(不超过4年)。

     第二十四条由学校资助(含工资、政策性补贴、岗位津贴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毕业或结业后应安心学校工作,如申请调离须达到本条规定的服务年限(组织上建议调动者除外):1、国外留学博士或硕士、国内的博士后、硕博连读(五年)的博士,服务年限为8年;2、出国访问进修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者、国内全日制博士,服务年限为6年;3、出国访问进修半年、国内高校脱产进修1学年以上(含1学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年限为3年;4、国内高校脱产进修1学期,服务年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服务年限从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返校报到的次月起算。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在读期间要求调离学校者,按违约处理,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博士2万元,硕士1 万元)。全日制脱产进修人员还须退回学校在其进修期间所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全部费用,非脱产进修人员须退回学校报销的学费和相关交通住宿费。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及上述各项费用,可按其进修后返校服务年限的长短递减。属两地分居,因学校不能为其解决配偶调入问题而提出调离者,赔偿费按上述的50%计算。应扣费用由人事处核算,申请调离学校者凭人事处开出的核算单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款后,方允许办理商调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2]46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执行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办。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学校教职工进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长授权人事处解释。

 

(茂名学院[2005]83号文,2005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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