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选拔青年博士党员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7-13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2020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和第10次党委常委会关于落实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精神,根据我校辅导员队伍配备和工作实际,现决定面向全校选拔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学生工作的青年博士党员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主要从青年博士党员教师中选拔,原则上在本单位聘任,如本单位没有合适的人选,可跨学院聘任,年龄不超过45岁。

二、选拔条件

1.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4.熟悉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5.具备履行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选拔程序

1.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动员会,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

2.7月15日前,个人向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专职辅导员申请表》;

3.7月17日前,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名单,将《申请表》纸质版(盖学院党章)和电子版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复审;

4.7月20日前,将复审通过的名单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上岗。

四、职责与要求

参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广油〔2016〕 64号)执行。

五、管理与考核

1.博士专职辅导员聘期不少于1年,按照学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广油党〔2016〕33号)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考核不合格;

2)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3)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4)不能按照学校、学院要求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3.因个人原因要求离岗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审批

六、工作待遇

1.聘任期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在职称评审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者,将优先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使用。

2.博士专职辅导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管理教辅人员教学要求执行,鼓励积极从事科研工作。

3.博士专职辅导员工作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辅导员相关待遇执行。

4.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博士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辅导员聘任工作,要在本单位内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2.要遵循公平公正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个人能力与工作要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推荐和选聘,切实把工作能力强、热爱学生工作和具有奉献精神的同志选聘上来。

3.各单位要把握好工作时间节点,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和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叶林宁 赵景全 联系电话:0668-2923029,668-2981161

邮箱:zhk2923029@gdupt.edu.cn


附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专职辅导员选聘申请审核表》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人事处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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