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12 点击数:


广油〔2017〕73号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待处置资产处置审批前,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妥善保管工作,设备的主体和配件要齐全,指定由专人负责,不得乱堆乱放,防止实物资产的丢失。

(一)申报。学校资产使用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资产处置报告单》。

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资产处置报告单》,并签署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符合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1)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再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2)账面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学校没有审批权限的,经校内资产处置程序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审批。

(1)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2)凡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规定办理,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评估。学校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经批准后,学校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国有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资产报废,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备案。每年度终结前20日,学校要将本年度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基财处)备案。

第六条  向省教育厅报批、备案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一)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或会议决议;

2.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

3. 省教育厅要求的其他补充文件。

(二)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 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或会议决议;

4. 资产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5. 除了以上所需资料之外,还须提供下述资料:

(1)资产无偿调出: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资料;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3)资产置换: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4)资产报损:损失价值清单;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学校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增加相关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对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如使用单位(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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