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活动,加强学校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票据
1.《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手写版),主要用于对校内各类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类收费。
2.《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大学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类收费及其他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
3.《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押金、保证金、水电费等暂收、代收的资金。
4.《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种捐赠资金和物资所取得的收入。
(二)税务发票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按开票项目共分三类:(1)其他服务业,主要用于收取科研单位和个人依合同获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其他依税法应开具税务发票的收入。(2)租赁业,主要用于收取学校出租房屋、场地等租金。(3)文化业,主要用于收取版面费、培训费、辅导费等。
2.其他依据税法规定购买的税务发票。
第三条 票据的管理与购买: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学校使用的财政、税务票据统一由财务处向税务部门、财政局申请购买。
第四条 票据的申领与保管
(一)领用票据时,实行“凭表领票”制度,由领用单位经办人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收费依据,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登记领用。
(二)领用票据前,采取“验旧换新”的方式,先核销以前所领用的票据,再领用新票据。
(三)领用票据时,应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如有问题,即予更换。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票据完整无损。
(四)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财务处,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要求在相应级别以上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由于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与填写
(一)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
(二)填写票据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三)不得以红色字填写或将订本收据拆开填写。
(四)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在明显位置标记“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
(五)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有效联份数及合计金额,作废联份数及空白联份数,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票据管理人员审核。
(六)当年领用的财政票据,必须当年交回,不能跨年度使用。
(七)财务处票据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票据填写工作,也不得担任票据使用财务印章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票据的结算与核销
(一)核销已开出票据时,必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票据结算表》(分填写类、定额类,统一简称《结算表》)。
(二)到财务处上缴票款,已办理银行缴款的提供缴款单,缴纳现金由出纳点收签章;定额票据缴款时,由财务处收费岗位开给收款票据。
(三)将相应的记账联提供会计科入账,经办会计核对《结算表》并填写记账凭单号、签章后退回领用人。
(四)已使用收据存根联及未使用联次须保持订本状态交回票据管理员,并提供《结算表》。
(五)票据管理员根据《结算表》核对有效联数、作废联数及空白联数,收回票据、核销领用登记,并在《结算表》签章确认票据收回,《结算表》原件由票据管理员订本保管,复印件一份交领用人保存。
第七条 票据核销与存根的保管:学校票据核销与存根的保管工作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岗位负责。作废税务发票按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核销;财政票据按“验旧购新”,“收支两条线”,“不跨年度使用”等要求到财政局办理票据核销。
第八条 科研免税:科研收入符合现行免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免税的科研人员事前需提供有关资料,由科研处负责审定有关合同及办理《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财务处根据《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做好免税工作。
第九条 提前开票:学校各类收入到账后才能提供收款票据,因特殊原因对方单位要求先提供收款票据再付款的业务,由经办人填写《预开发票申请表》,科研项目的由经办人到科研处开出《科研信息卡》,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给予开票,票款原则上在开票当月的次月十号前到学校账户,领用票据人负责票款的追收工作。
第十条 违规与处罚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的;
3.利用合规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4.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5.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违规进行收费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追缴全部收入,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票据管理规定》(茂名学院[2009]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